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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
本會所需研究資料,除自行蒐集外,得商由本局第四處供應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
第 11 條
本會所需研究資料,除自行蒐集外,得商由本局第四處供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