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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
本會研究問題時,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參加商討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
第 10 條
本會研究問題時,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參加商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