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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7
七、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,得依規定支給
    出席費。鑑定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7
七、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,得依規定支給
    出席費。鑑定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7
七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,得依規定支給出
    席費。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