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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5
五、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。前項指派
   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5
五、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。前項指派
   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5
五、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。
   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