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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2
二、鑑定小組之成員:
(一)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所秘書擔任。
(二)小組成員由本所行政單位各科室主管擔任。
     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
2
二、鑑定小組之成員:
(一)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所秘書擔任。
(二)小組成員由本所行政單位各科室主管擔任。
     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2
二、鑑定小組之成員:
(一)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所秘書擔任。
(二)小組成員由本所行政單位各科室主管擔任。
   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