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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 3
參、結語
    自 94 年度迄 97 年度,中央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國家賠償事件
    共 139  件,其中透過協議成立之國家賠償事件共 70 件,足徵協議
    先行程序,對於疏減訟源並使被害人求其家屬儘速獲得賠償,有其價
    值與必要性,本部參酌司法實務之見解,提供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
    件參考基準,期各賠償義務機關能迅速與請求權人就國家賠償事件達
    成協議,以保障人民權益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