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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 1
壹、前言
    按國家賠償法(下稱本法)第 10 條第 1  項規定:「依本法請求損
    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」對於損害賠償之請
    求,係採協議先行主義,其立法意旨在於便利人民並尊重賠償義務機
    關,使其有機會先行處理,以簡化賠償程序;同時避免訟累。
    本部立於本法主管機關之立場,為解決當事人間就「賠償金額無法達
    成共識」之爭議,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
    判決,區別被害人死亡與否及物之受損害,研訂三種類型賠償事件之
    賠償項目及基準,以及賠償金額之減免或扣除,供未來處理國家賠償
    事件之參考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