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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計畫 2
貳、目的:
    為瞭解服勤單位執行替代役役男訓練、運用、管理、權益、役籍等全
    般業務,能經由實地訪視或電話督訪等方式,協助解決相關問題,以
    確保各項工作推動順遂及提升役男工作效能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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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目的:
    為瞭解服勤單位執行替代役役男訓練、運用、管理、權益、役籍等全
    般業務,能經由實地訪視或電話督訪等方式,協助解決相關問題,以
    確保各項工作推動順遂及提升役男工作效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