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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8
八、申請應用檔案者,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辦理登記,且應出示審
    核通知書,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。
   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,應請其於確認數量後於檔案應用簽
    收單簽名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
8
八、申請應用檔案者,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辦理登記,且應出示審
    核通知書,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8
八、申請應用檔案者,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辦理登記,且應出示審
    核通知書,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