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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6
六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;檔案如僅部分內
   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,應採分離原則,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。
   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;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
   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
6
六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;檔案內容含有前
   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,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。本監檔
    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;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
    記載其事由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6
六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;檔案內容含有前
   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,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。本監檔
    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;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
    記載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