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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4
四、本監受理申請案件,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
    七日內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申請案件受
    理後,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,
    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,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補
    正資料者,自補正之日起算。
    前項書面通知,除駁回申請者外,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。
(二)檔案應用方式、時間及處所。
(三)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。
(四)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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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監受理申請案件,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
    七日內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申請案件受
    理後,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,
    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,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補
    正資料者,自補正之日起算。
    前項書面通知,除駁回申請者外,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。
(二)檔案應用方式、時間及處所。
(三)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。
(四)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4
四、本監受理申請案件,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
    七日內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申請案件受
    理後,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,
    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,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補
    正資料者,自補正之日起算。
    前項書面通知,除駁回申請者外,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。
(二)檔案應用方式、時間及處所。
(三)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。
(四)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