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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2
二、本要點所稱檔案,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
   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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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檔案,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
   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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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檔案,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
   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