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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2
十二、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,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
      製收費標準」收取費用,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
12
十二、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,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
      製收費標準」收取費用,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12
十二、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,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
      製收費標準」收取費用,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