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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5
五、提供線索人為司(軍)法檢察官、司(軍)法警察官、司(軍)法警
    察或「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」機關參與調查、追(協)緝相關
    人員及其配偶、三親等以內親屬者,不給與獎金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