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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2
二、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,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、毒品、槍械、經濟
    犯罪、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,逃往國外、大陸及港、澳地
    區,經司法機關通緝,並由本局依規定提列追緝者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