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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10
十、法務部核定獎金後,本局應即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;提供線索人死亡
    者,由其繼承人具領;無繼承人時,其獎金歸入國庫。
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訂定
10
十、法務部核定獎金後,本局應即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;提供線索人死亡
    者,由其繼承人具領;無繼承人時,其獎金歸入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