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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辦理九十七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督導計畫 4
肆、主辦機關(單位)
    本部行政執行署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、司法官訓練所、法醫研究所
    、矯正人員訓練所、本部矯正司。
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訂定
4
肆、主辦機關(單位)
    本部行政執行署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、司法官訓練所、法醫研究所
    、矯正人員訓練所、本部矯正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