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02:5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(托)補助要點 7
七、申請人
(一)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。
(二)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、監護人、最近親屬、教師(教保人員
      )或其他實際照顧者。
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
7
七、申請人
(一)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。
(二)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、監護人、最近親屬、教師(教保人員
      )或其他實際照顧者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
7
七、申請人
(一)受刑人。
(二)受刑人子女或其家長、監護人、最近親屬或教師(教保人員)。
(三)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。
(四)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、監護人、最近親屬或教師(教保人員
     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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