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(托兒所) 至大專院校(不含碩、博士班、國中小學限公立),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其學雜費、托兒費、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,得予以補助: (一)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。 (二)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。
四、申請條件 (一)受刑人子女:申請補助之學期開學日,仍在監執行之受刑人,經政 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或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,且未受政府減 免或補助者。 (二)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: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