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經費來源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 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。
三、經費來源 (一)受刑人子女: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。 (二)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: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或所屬分會受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