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,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 下,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(托兒所)至大專院校(不含碩 、博士班)就學(托)者(國中小學限公立)。
二、補助對象 (一)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子女,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,在政府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幼稚園(托兒所)至大專院校就學(托)者(國中小學限 公立)。 (二)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,二歲以上二十五 歲以下,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(托兒所)至大專院校就 學(托)者(國中小學限公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