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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 3
三、收容人是否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及其分類,由衛生科依相關事
    證認定之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3
三、收容人是否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及其分類,由衛生科依相關事
    證認定之。
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訂定
3
三、收容人是否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及其分類,由衛生科依相關事
    證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