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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 2
二、處遇對象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所稱之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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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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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處遇對象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所稱之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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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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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處遇對象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所稱之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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