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 2貳、實施要點
一、加強對徵信業者之管理
依照現行法令研擬行政稽查方案並落實執行。
二、加強管制竊聽器材,降低非法竊聽者取得工具之機會
(一)各機關蒐集實務上用以作為非法竊聽之器材資料,並提供主管機關
修正技術規範之意見。
(二)主管機關依各機關提供之意見,研議修正相關技術規範之可能性,
作為禁止輸入、販賣民間非法有線、無線竊聽設備之規範基礎。
(三)制定合法通訊器材標章,加強宣導並呼籲民眾勿購買不合法之通訊
器材。
(四)落實執行稽查網路或通訊行非法販賣竊聽器材。
三、督導電信業者加強內部稽考及落實執行檢查措施,防止非法竊聽
(一)主管機關督導業者訂定內部稽查防範非法竊聽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
。
(二)主管機關督導業者落實執行檢查措施,並將反竊聽、電信箱是否遭
私接竊聽器材列為例行檢查之項目。
四、督導電信業者落實電信用戶迴路定期或專案查核,並加強反竊聽宣導
(一)主管機關督導電信業者規劃電信及用戶迴路定期或專案查核,並落
實執行。
(二)公告建立犯罪通報系統,鼓勵民眾自我檢查電信箱是否遭盜接竊聽
器材,一經發現犯罪,即循系統通報查緝。
五、強力查緝、追訴非法竊聽犯罪
(一)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「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」,統合
、協調並督導查緝非法竊聽案件之相關事項,持續查緝是類犯罪。
(二)研擬發覺案源之具體作法提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小組討論。
(三)各機關依據業務職掌提供非法竊聽犯罪態樣分析,由臺灣高等法院
檢察署彙編成冊,供執法人員參考。
(四)舉辦非法竊聽犯罪偵查技巧講習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