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7七、關於資遣預告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:
1.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,於 10 日前預告之。
2.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,於 20 日前預告之。
3.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,於 30 日前預告之。
(二)助理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
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
照給。
(三)本所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,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
資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