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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1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9
九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通知受配人,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
    書及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,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,
    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。
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
9
九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通知受配人,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
    書及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,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,
    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9
九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(如附件三)通知受配人,應於十
   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(如附件四)及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
    (如附件五),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,經認可後將宿
    舍交與受配人進住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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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(如附件三)通知受配人,應於十
   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(如附件四)及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
    (如附件五),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,經認可後將宿
    舍交與受配人進住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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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(如附件三)通知受配人,應於十
   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(如附件四)及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
    (如附件五),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,經認可後將宿
    舍交與受配人進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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