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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27 22:3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5
五、本校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:
(一)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屬房屋、基地者或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者
      。
(二)本人、配偶、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
    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
     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。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
      府補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
      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5
五、本院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:
(一)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屬房屋、基地者或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者
      。
(二)本人、配偶、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
    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
     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。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
      府補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
      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
5
五、本院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:
(一)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屬房屋、基地者或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者
      。
(二)本人、配偶、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
    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
     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。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
      府補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
      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5
五、本院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:
(一)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、基地者或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
      。
(二)本人、配偶、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
    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
     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。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
      府輔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
      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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