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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08:5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4
四、本校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供本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、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,
          有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
          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。
     (2)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,依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,亦得借用
          之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、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,於任
          所居住者。
     (2)基於國家政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,非留住宿舍
          無法執行職務者
(二)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處視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三)本校調用支援人員、職務代理人、短期就業人員、工讀生及志工等
      ,於調用、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
      宜。
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供本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、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,
          有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
          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。
     (2)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,依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,亦得借用
          之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、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,於任
          所居住者。
     (2)基於國家政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,非留住宿舍
          無法執行職務者
(二)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三)本院調用支援人員、職務代理人、短期就業人員、工讀生及志工等
      ,於調用、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
      宜。
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提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提供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。
(二)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三)本院調用支援人員、職務代理人、短期就業人員、工讀生及志工等
      ,於調用、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
      宜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修正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
          借用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非主管人員有直係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
          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
          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。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
          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
          度之調整。
(二)本院調用支援人員、職務代理人、短期就業人員、工讀生及志工等
      ,於調用、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
      宜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修正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
          借用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非主管人員有直係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
          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
          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。
      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二)本院調用支援人員、職務代理人、短期就業人員、工讀生及志工等
      ,於調用、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
      宜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
          借用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非主管人員有直係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
          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
          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。
      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二)本院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 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
          借用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非主管人員有直係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
          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組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
          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。
      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組視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二)本院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4
四、本院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,借用標準如下:
(一)宿舍區分:
      1.多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
          借用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非主管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
          。
      2.單房間職務宿舍:
     (1)主管宿舍:供組室主管以上人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為原則
          。
     (2)非主管宿舍:供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。
      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,得由總務組室實際狀況簽陳機
     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。
(二)本院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