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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3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17
十七、宿舍配住人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職支給要點,按月自薪資扣繳
      房租津貼解繳國庫。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
17
十七、宿舍配住人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職支給要點,按月自薪資扣繳
      房租津貼解繳國庫。
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修正
17
十七、宿舍按職等扣繳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,並依宿舍種類另收取
      宿舍管理費:
      多房間職務宿舍:每戶每月新台幣 150  元。單房間職務宿舍每室
      每月新台幣 50 元。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
17
十七、宿舍按職等扣繳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,並依宿舍種類分戶分
      區另收取宿舍管理費:
  (一)多房間職務宿舍共計 3  戶:每戶每月管理費酌收新台幣 120
        元。
  (二)單房間職務宿舍(院外)共計 8  戶 27 室:每室每月酌收管理
        費 50 元。
  (三)單房間職務宿舍(院內)共計 2  戶 12 室:每室每月酌收管理
        費 30 元。
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修正
17
十七、因業務需要配住本院單房間職務宿舍,經院長核准後免扣繳場地設
      施使用費。
      宿舍按職等扣繳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,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
      房間職務宿舍之區分,依實際需要簽奉院長核定後得予修正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17
十七、因業務需要配住本院單房間職務宿舍,經院長核准後免扣繳場地設
      施使用費。
      多房間職務宿舍按職等扣繳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,單房間職
      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區分,依實際需要簽奉院長核定後得予
      修正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
17
十七、因業務需要配住本院單房間職務宿舍,經院長核准後免扣繳場地設
      施使用費。
      多房間職務宿舍按職等扣繳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,單房間職
      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區分,依實際需要簽奉院長核定後得予
      修正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17
十七、本院單房間職務宿舍暫定為(1)131  號(2)113  弄 1  號(3
      )113 弄 7  號(4)113  弄 3  號(5)109  號(6)133  號(
      7)99 號(8)111  號(9)119  號,經院長核准後免扣繳場地設
      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。
      本院多房間職務宿舍暫定為(1)125  號(2)113  弄 5  號每月
      按職等扣繳場地設施使用費之房租津貼。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
      職務宿舍配住人如因人事或職務調動隨時簽核後更改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