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4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15
十五、宿舍配住人,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,如非因
     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,而造成公有財產之損失,配住人
      應負一切責任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15
十五、宿舍配住人,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,如非因
     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,而造成公有財產之損失,配住人
      應負一切責任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
15
十五、宿舍配住人,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,如非因
     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,而造成公有財產之損失,配住人
      應負一切責任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15
十五、宿舍配住人,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,如非因
     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,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,配住人
      應負一切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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