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,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。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,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,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(附件四之二)。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,應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 維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