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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
      :臺灣高等檢察署三○一專戶,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:○五○二九
      ○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寄收據及複
      製品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修正
15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
      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三○一專戶,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:○五○
      二九○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寄收據
      及複製品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
15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
      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301  專戶,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:050290
      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寄收據及複製
      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