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 :臺灣高等檢察署三○一專戶,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:○五○二九 ○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寄收據及複 製品。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 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三○一專戶,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:○五○ 二九○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寄收據 及複製品。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 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,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:050290 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寄收據及複製 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