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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7
七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複製品為原則;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
    者,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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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複製品為原則;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
    者,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