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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
二、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檔案管理程序,
    而歸檔管理之檔案,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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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檔案管理程序,
    而歸檔管理之檔案,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