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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2
十二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
      前項歸還,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
      交還申請人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
12
十二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
      前項歸還,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
      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