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2
十二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 前項歸還,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
12
十二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 前項歸還,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