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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
十一、應用檔案時,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,本所得停止其
      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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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應用檔案時,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,本所得停止其
      應 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