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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5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,以複製品為原則。檔卷經電子儲存者,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
5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,以複製品為原則。檔卷經電子儲存者,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