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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
二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監檔案、政府資訊或卷宗(以下簡稱檔卷)
    、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監申請。
   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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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監檔案、政府資訊或卷宗(以下簡稱檔卷)
    、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監申請。
   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