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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
      前項歸還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
     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
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
      前項歸還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
     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