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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0
十、應用檔卷時,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,本監得停止
    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
10
十、應用檔卷時,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,本監得停止
    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