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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8
八、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,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禁止飲食、吸菸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禁止攜帶原子筆、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。
(四)抄寫檔卷時,以使用鉛筆、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。
(五)禁止攜帶私人物品。
(六)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監網路系統。
(七)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。
   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,非經許可不得為之。
    其使用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: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
    監掃毒檢查。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,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
    保管;應用影像系統者,則應完成登出作業。
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修正
8
八、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,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禁止飲食、吸菸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禁止攜帶原子筆、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。
(四)抄寫檔卷時,以使用鉛筆、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。
(五)禁止攜帶私人物品。
(六)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所網路系統。
(七)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。
   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,非經許可不得為之。其
    使用應遵守本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: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所
    掃毒檢查。
   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,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;應用影
    像系統者,則應完成登出作業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8
八、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禁止飲食、吸菸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禁止攜帶原子筆、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。
(四)抄寫檔卷時,以使用鉛筆、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。
(五)禁止攜帶私人物品。
(六)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所網路系統。
(七)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。
    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,非經許可不得為之。其使
    用應遵守本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;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所掃
    程檢查。
   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,應將檔卷交由陪同之承辦人員保管;
    應用影像系統者,則應完成登出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