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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7
七、申請人至本監應用檔卷時,應出示准駁決定函並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
    證明文件,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,始得進入本監指定之檔卷應用處
    所。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,應由承辦人陪同為之。
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修正
7
七、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卷時,應出示准駁決定函並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
    證明文件,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,始得進入本所指定之檔卷應用處
    所。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,應由承辦人陪同為之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7
七、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卷時,應出示核可通知書並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
    證明文件,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,始得進入本所指定之檔卷應用處
    所。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,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