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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
二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監檔案、政府資訊或卷宗(以下簡稱檔卷)
    ,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後,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向本
    監申請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2
二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、政府資訊或卷宗(以下簡稱檔卷)
    ,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後,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向本
    所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