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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3
十三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,申請人應依「檔案閱覽抄錄複
      製收費標準」繳納之。前項收費本監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
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修正
13
十三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,申請人應依「檔案閱覽抄錄複
      製收費標準」繳納之。前項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13
十三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,申請人應依「檔案閱覽抄錄複
      製收費標準」及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
      資訊收費標準」繳納之。前項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