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12 10:4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5
五、借用宿舍經核定後,財產管理人員於二日內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(詳
    附件五),借用人接獲通知後,應於 15 日內與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
    約(詳附件六)、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
    簽報典獄長核准延期遷入外,未依限遷入者,以放棄論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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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借用宿舍經核定後,財產管理人員於二日內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(詳
    附件五),借用人接獲通知後,應於 15 日內與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
    約(詳附件六)、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
    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外,未依限遷入者,以放棄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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