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01 07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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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
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7 條
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(境)人口販運案件,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 行為之可疑場所,進行查察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第 7 條
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(境)人口販運案件,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 行為之可疑場所,進行查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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