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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
第 7 條
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(境)人口販運案件,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
行為之可疑場所,進行查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