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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3 條
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(境)人口販運事項,得 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,與國際組織或跨國(境)人口販運來源(目的)國 之相關機關、組織進行交流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第 3 條
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(境)人口販運事項,得 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,與國際組織或跨國(境)人口販運來源(目的)國 之相關機關、組織進行交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