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3 條
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(境)人口販運事項,得
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,與國際組織或跨國(境)人口販運來源(目的)國
之相關機關、組織進行交流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第 3 條
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(境)人口販運事項,得
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,與國際組織或跨國(境)人口販運來源(目的)國
之相關機關、組織進行交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