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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9 條
戒癮治療之期程,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。
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訂定
第 7 條
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