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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6 條
戒癮治療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。有住院、部分時間
留院或住宿型治療之必要時,檢察官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說明並
得其同意後,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,或於戒癮治療中經被告同意後實施
。
無資料